主办:
MAJLIS PERUNDANGAN MALAYSIA UGAMA BUDDHA, KRISTIAN, HINDU DAN
SIKH (Malaysia Consultative Council of Buddhism, Christianty, Hinduism
and Sikhism Johor Bahru)
时间:1997年5月17日(星期六)下午3时至5时15分
地点:
JOHOR CIVIL SERVICE CLUB
623, Jalan Sungai Chat, J.B.
主席:
Rt. Rev.Bishop Canon M.E.Ponniah
(Chairman M.C.C.B.C.H.S Johor Branch)
Mr.V.Harcharan Singh
(President M.C.C.B.C.H.S.)
主讲:Mr. Goh Teng Liat. Dr. M.G.George, Mr.Venugopal, Dato
Dr.A.R.Bhatal
综合报导:
原始人类,面对自然的变故,往往一筹莫展,由无知而生恐惧,进而崇拜。基于对自然力量的信仰,人们发展出人与环境关系的不同解释,最终奠定了各种宗教的理论体系。随原始的发展,在信徒中逐渐分化出中介人,负责向信徒传达信仰的意旨,以及主持宗教仪式,他们後来也演变成维持信仰永续长存的组织。这样,宗教也逐渐深入人类生活领域,甚至形成文化及社会的一部分。
随文明的演进,人类的活动以及彼此的关系日趋复杂,过去的法律与道德标准并不完全适应现今社会。今日种种层出不穷的犯罪活动不尽然是道德沦丧,因为近世纪来,新的价值观涌现,既有的法律与道德标准也较难完善的规范瞬息万变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都有先决条件:群体活动与资源的分配;法律与道德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资源有限,而人类欲望无穷之下,自古以来,人类就在立法和犯法之间进行永无止息的拔河。
反观宗教都具有超脱的精神境界,在这个意境中完美无暇,以此作为人生追求的鹄的,相反於我们所处的世界,一切都是有限,并非永恒万能的,不能给于人类精神上最後的寄托。宗教信仰一方面没有像法律那样刻板而表面化,也没有道德伦理那样空泛模糊而取决於主观的抉择,它是加强内心的信念,通过信仰和敬畏,产生自我约束的行为,并且具有明确的制度。这比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更主动和具体,可以辅助国家法律不足之处。
在多元种族和信仰的社会中,各宗教之间的包容与了解尤其重要。我们需要更多的正信宗教机构提供生活辅导和精神建设,更需要信念健全的宗教师进行传教的任务,从个人、家庭及至团体,落实生命工程。这在价值观不彰的今天,引导迷茫的人群,深具意义。国家发展大步迈进之际,抑制犯罪若单靠严刑峻法,只有造就更多擅长钻法律漏洞的犯罪天才;国家的成就若以人民平均收入作为依据,就会姑息畸形的思想而不自觉;国家的教育方针只重培育技能人才,未来很可能充斥为达成目的而不顾後果的问题人物。
宗教是把现实生活中最高的理想,提升为一种价值与行为,使人类不断在逆流中进取。宗教不但不阻止社会的进步,也不是社会的点缀,它引导人们探求生命的重心,使社会的进展朝向平衡而具有建设性的路径。
(林永恒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