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宗教感震惊
1999年4月,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陈祖排邀请会面,并由陈华贵提呈一份宗教场所准则。兴都教代表华帝林甘说,四大宗教理事会感到无比惊讶,此份准则远比1982年严重。
“最大不可思议的是,所有非回教宗教场所必须由州回教理事会决定。”该理事会马上召开紧急会议,呈交备忘录予首相。
同时,也写信予马华、国大党、民政党,接著会见三美维鲁及林良实,他们异口同声说,内阁不会接受这份准则。
副首相阿都拉巴达威也向他们表示,那不是内阁的决定,而是公务员的决定。
华帝林甘说,阿都拉告内阁将在目前暂缓执行这项准则,并要求他们提出本身的准则。
华帝林甘表示,虽然不是法律,只是准则,但却像法律般具有约束力。
四大宗教理事会认为这份准则明显的对非回教宗教缺乏了解、敏感及尊重。
“我们强调的是国家回教事务理事会或回教组织对非回教徒是不应有管辖权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为何这份准则受四大宗教理事会高度重视,有必要检视部分内容。
呈备忘录要求关注
根据四大宗教理事会呈给首相的备忘录显示,政府建议的准则第4.1(1),如果非回教徒要建立宗教场所必须根据该宗教的需求发出同意书,只要地段处于非回教徒占多数的地点。
根据4.1( ),非回教徒在回教徒占多的地区申请建设宗教场所不会获准,即使土地是由他们所拥有。
四大宗教理事会认为,这两项条例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同时也违反宪法。
4.1( )列明,建设非回教宗教场所的申请必须交州回教理事会,以获取他们的意见及作出相关决定。
四大宗教理事会指出,“必须参照回教理事会的意见令人不安的,也受强烈反对,因它侵犯宪法第11条款。”
第4.1( )列明,针对未获州政府批准的非回教宗教场所,地方政府应采取行动取缔。
四大宗教理事会重申,应保留及合法化所有现存的宗教场所,特别是已建在以下地点者:
1.地主已拨出地段;
2.雇主拨予员工作宗教用途的土地;
3.州政府的土地。
根据准则第4.2( )、( )及( ),建筑物要转为非回教场所必须获地方政府批准,住家不能转作非回教宗教场所,及非回教宗教场所的转换应该交予地方政府及州宗教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表明:“我们必须强调我们拥有基本权利信仰及传播各自的宗教。人们必须了解不同的宗教实践。一些宗教组织时常在一名或更多名信徒家中祈祷、研究教义或演讲。如果这被认为是“公众的祈祷”,并因此需要向地方政府获取批准,这项准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它已超越宪法权限。我们也必须该注意的是,捐献私人住家及商店予宗教团体是被为信仰行为的。”
第5.1( )(C)表明,非回教宗教场所不应建立在回教徒占多数的地区。
理事会认为:人们有自由信仰的权利,即有权利决定他们本身的祈祷场所。因此,限制宗教场所在一宗教社群或接近社群集中区是令人误解及受拒绝的。
彼此接近促进和谐
“接近回教堂的非回教宗教场所应该保留,迁移问题是完全不应提起的。
“现有情况是,在许多城市,所有宗教团体的公共祈祷场所是并排存在的,这是大马历史上原本存在的情况,每一个团体互相尊重。场所的接近只是促进和谐与尊重。”
此外,准则第6.1( )指出,根据马来亚半岛1998年城市及国家策划局标准策划指南,(宗教场所对人口的)密度比率是1对2千600名非回教徒或1对5千其他人口。
四大宗教理事会认为,宗教的最低人数是永远不应成为非回教徒建造宗教场所的条件。这项建议的基本概念是错误的,因为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评估社群的潜在需求。
四大宗教也向首建议,如果需要,应该教育或再教育时常提出“宗教敏感”的团体,以便他们会学习尊重其他宗教信仰的大马人。
他们在备忘录中强调:“不同信仰的马来西亚人应该教育至一个阶段,即所有马来西亚人自称为`我们',而不是`我们和他们'。”
拒绝推行宗教教育
大马佛教总会顾问黄逢保指出一直以来,四大宗教理事会积极的向政府要求推行宗教教育,可是出师不利,一开始就遭回拒。
“检讨1996年教育法令时,我们要求宗教课程纳入道德教育课程中。可是,教育部长纳吉不同意,我们会继续游说,在学校时间内实行宗教教育。”
同时,理事会也曾会见数名内政部前正副部长包括慕沙希旦及梅格朱尼,探讨严格的移民厅条规,为便利海外的牧师、法师进入我国,寻求共识。
移民厅对宗教导师是4、4、2,即每次居留分两次4年和一次2年,中间须离开一段时期,总共10年,牧师只限8年就得离开大马,所以,理事会常和内政部协调。
“申请外国法师进来时,官员时常会问:`庙宙有注册吗?有照片吗?'庙宇是无需注册的,照片是不需要的。可是下次又问相同的问题,何况官员本身的档案内已有资料!
“每一天我们小心呵护他们的敏感度和感受,但是他们是否曾照顾我们的感受?”
必须了解彼此的宗教
我们电台电视台从不鼓励其他宗教团体上台说话,他们曾会见当时任新闻部长的莫哈默拉末,要求拨些时间予其他宗教,但无下文。
哈查阑星:“如果我们不聆听、不阅读、不看、不了解彼此的宗教,我们如此可能互相团结一致?
马来西亚基督教联合总会代表赫门沙斯特里博士表示,我们生活在民主及法治的国家,宪法赋予人民所有的权利,反映民主原则,为什麽在政府机构及公务员之中,许多掌权的,认为一些宗教超越其他宗教?
“是否有宗教团体投诉为何某一宗教可以建宗教场所呢?当其他弱势宗教团体有意建议宗教场所时,为何一些人不高兴。
(摘自《无尽灯》第20/166季刊) |